2004年12月3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双方都自愿为何离不成?
  常言说“双方自愿不上法院”,可是有这么一对夫妻,在双方表示同意离婚的情况下,他们却发现他们的婚姻关系并不能因此而解除。
  阿勇(化名)和小萍(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,并于1994年10月订婚,之后阿勇就住到了小萍家,与小萍的家人共同劳动。1998年年底他们终于登记结婚,正式结为夫妻。次年下半年,女儿也呱呱坠地。之后,双方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,虽经亲朋好友相劝,但夫妻关系并未缓和。今年10月,阿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11月29日,萧山法院审理了阿勇与小萍的这起离婚案。
  开庭审理过程中,法官在核查证据时发现,虽然结婚证上女方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与小萍身份证的号码是一致,但女方的名字却叫小丽(化名),而不是小萍。那么小丽和小萍是否同一人呢?难道“小丽”是小萍的曾用名?随后,法官又对小萍家的户籍登记证明进行核查,突然发现比小萍小11岁的妹妹也叫小丽。对此,法官进行了调查,原来在办身份证的时候,办证人员误把小丽的名字当作了小萍的名字,对此小萍也未进行纠正,因此登记结婚时,结婚证上女方的名字也就成了小丽的名字。之后,小萍去公安机关重新办理了身份证,并把名字改成了自己的名字,但是她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将结婚证上的名字更正过来。(唐伟利)
  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志权:大家都知道,打官司讲的是证据,而离婚案件的证据,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明夫妻关系的证据,如双方的身份证、结婚证等等,虽然小丽和小萍只差了一个字,但双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小萍和阿勇就是夫妻。法官一般会将上述理由告诉阿勇和小萍,并给了他们7天的举证时间,在规定的时间内,阿勇和小萍只要顺利举证,法院仍能判结离婚。
  通过本案提醒大家,事关身份时,千万不要因为一个“字”而给自己增加不必要的麻烦。